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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僱用之工作人員何時應辦理退保?

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依法完成登記之候選人,如已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非符合相關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應於受僱勞工離職當日申報退保;未離職者,應自投票日起30日內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未依規定辦理退保者,由勞保局自投票日起第30日逕予退保。

另未依法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經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候選人資格,或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勞保局將分別自候選人登記截止日、選舉委員會審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日,或撤銷候選人資格之日起,將其受僱勞工逕予退保。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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