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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納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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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障再升級,納保範圍更全面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重點包含擴大納保對象、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及受僱登記有案雇主的勞工,到職當日即有保障。
受僱登記有案之事業單位勞工、職業工會會員等為災保法強制納保象。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外僱船員、本國籍家庭幫傭等為災保法自願加保對象。\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人員或提供勞務之童星,可透過勞保局官網、統一超商或指定職業工會參加災保。
災保法的月投保薪資上限為72,800元,下限為最低工資,雇主僱用1名勞工就應依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並覈實申報其投保薪資。
登記有案單位之受僱勞工,災保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至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職業訓練者及自願加保者之保險效力自通知當日起算。
事業單位未依規定加保,將核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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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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