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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方式

  1. 一、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
    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並給予勞工第9日至第14日婚假工資之雇主(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婚假工資者,不適用本補助)。
  2. 二、補助金額:
    按雇主實際給付勞工第9日至第14日之婚假工資總額,核實發給。
  3. 三、申請流程及應備書件:
    雇主於勞工請畢「婚假」或請畢前終止契約,並給予「婚假」工資後,得擇一以下方式向本局申請補助:
    1. (一) 線上申請:
      由投保單位授權指派經辦人登入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雇主補助及獎勵申辦作業」/「婚假工資補助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勞工檔案可於線上填寫或以檔案匯入)
      小提醒:如登入系統後未見「雇主補助及獎勵申辦作業」或該作業項下沒有「婚假工資補助申辦」,應由單位之授權管理者使用單位憑證及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e化服務系統/「憑證註冊與指派作業」/「指派作業」,新增投保單位經辦人之「婚假工資補助申辦」權限。
    2. (二) 書面申請應備具下列書件:
      1. 婚假工資補助申請書(如申請婚假之勞工僅1人,請逕於申請書填寫勞工相關資料並請其親自簽名或蓋章;如申請婚假之勞工有2人以上,除填寫申請書外,請一併檢附勞工名冊及每位勞工之聲明書)。
      2. 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基於審查之必要,雇主應依勞保局通知另補具相關證明文件。
        ※本補助經勞保局核定後,於次月底發給。115年12月底前申請婚假工資補助者,於116年1月底前發給。但因本補助屬新增計畫,須俟116年度預算通過後始得發給,故在預算通過前之可核付案件,將於預算通過後補發。
  4. 四、申請期限:
    雇主依上開規定申請本補助,至遲應於給付勞工婚假之工資後2年內辦理;逾期申請者,勞保局不予發給。
最後更新日期: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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