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二、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三、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勞工生育補助對象
115年1月1日(含)以後分娩或早產之本國籍女性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勞保生育給付。
- 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未符合請領勞保生育給付規定之加保日數(參加保險未滿280日後分娩,或參加保險未滿181日後早產者),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生育補助請領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