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 二、傷病診斷書正本。
-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應注意事項
- 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二、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