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診斷失能,且已提出申請職災失能給付,或續領職災失能年金給付者,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111年5月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失能給付」)。如尚未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因職災診斷失能,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有加保勞工>失能給付(含照護補助)」)。
- 一、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 二、失能項目: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 三、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四、給付額度:
- (一)、失能年金:
-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眷屬補助:
- 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 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 (二)、失能一次金: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