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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手續

  1. 一、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申請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1. (一)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二)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 (三)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四)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5. (五)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6. (六)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2. 二、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3.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1. (一)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2.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3. (三)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4.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即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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