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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加保效力

  1. 自繼續加保申請書送達本局或郵寄(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之翌日生效,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2. 繼續加保者再從事工作,並符合勞保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繼續加保。
  3. 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1日止。
  4. 繼續加保者因失能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者,其保險效力至審定失能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當日止。
  5. 繼續加保者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以退保論。
最後更新日期: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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