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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減人員加保-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續保

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5年以上,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而被投保單位裁減資遣之人員,得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繼續加保勞工保險,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如有逾2個月未繳納保險費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以退保論。

最後更新日期: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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