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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減人員加保-由代辦團體為其辦理續保

  1. 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5年以上,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而被投保單位裁減資遣之人員,如果因為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無法在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參加勞保時,被裁減資遣人員可向本局委託的有關團體(如職業工會、同業公會、總工會等)申請代辦繼續加保手續。
  2. 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委託之代辦團體繳納,由代辦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如有逾2個月未繳納保險費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以退保論。
最後更新日期: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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