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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計算

  1. 依據97年5月16日修訂實施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略以,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15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送交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20%為限(97年5月15日以前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2%至應納費額1倍為限,97年5月16日以後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至應納費額20%為限)。其所屬單位得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本局;加徵滯納金15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2. 加徵滯納金相關原則說明及範例請參閱【延伸閱讀:滯納金怎麼計算?】
【延伸閱讀:滯納金怎麼計算?
最後更新日期: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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