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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漁會被保險人欠費滯納日數及滯納金試算表

試算說明
  1. 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可能因下列情形造成應計保險費之變動:申請保險給付減免保險費、不足月加退保、加退保異動日期調整、投保薪資調整、個人身障補助、職災費率調整等等。
  2. 被保險人每月欠繳保險費金額無法確認者,請洽詢所屬職業工會、漁會經辦人。
  3. 職業工會、漁會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欠費、繳納名冊,有關憑證申請及相關作業請參考本局網路申請流程
  4. 被保險人保險費寬限期滿日:
    1月份為當年3月15日   7月份為當年9月15日
    2月份為當年4月15日   8月份為當年10月15日
    3月份為當年5月15日   9月份為當年11月15日
    4月份為當年6月15日   10月份為當年12月15日
    5月份為當年7月15日   11月份為次年1月15日
    6月份為當年8月15日   12月份為次年2月15日

    職業工會、漁會保險費寬限期滿日:
    1月份為當年4月15日   7月份為當年10月15日
    2月份為當年5月15日   8月份為當年11月15日
    3月份為當年6月15日   9月份為當年12月15日
    4月份為當年7月15日   10月份為次年1月15日
    5月份為當年8月15日   11月份為次年2月15日
    6月份為當年9月15日   12月份為次年3月15日
  5. 本項服務僅提供使用者試算參考,實際欠費資料仍以本局資料庫為準。
  6.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滯納金計算原則如下:
    (1)勞工保險(111年4月30日以前內含職業災害保險)
    97年5月15日以前,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2%至應納費額1倍為限。
    97年5月16日以後,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至應納費額20%為限。
    (2)勞工職業災害保險(111年5月1日開辦)
    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2%至應納費額20%為限。
  7.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111年5月1日起已自勞工保險抽離,前後滯納金計算公式不同,故111年5月份以後之保險費欠費資料,請與111年4月份以前欠費資料分開試算。
  8. 試算111年4月份以前保險費欠費資料,請填入「每月欠繳勞保費金額」即可;試算111年5月份以後保險費欠費資料,請分別填入「每月欠繳勞保費金額」及「每月欠繳職保費金額」(如僅計算單一保險別之滯納金,另一保險別之欠繳金額請填「0」元)。
身分別

(若以不同身分試算時,之前試算資料將清除)

欠費資料試算

欠費年月

欠費年月僅選擇起或迄為單月資料試算

預計繳納日期

試算:顯示試算結果畫面

全部清除:清除以上欄位資料及先前試算結果,回復預設值

最後更新日期: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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