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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規定

  1. 一、勞保條例規定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填寫退保表寄(送)至本局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24時止。但勞工未離職、退會、結(退)訓,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1. 二、 退保表填寫應注意事項
    1. 退保表上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均應填列完整,並加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2. 投保單位所送為勞保、就保、職保、健保及勞退合一退保申報表時應注意:投保單位如申報員工退保,請於「申報退保者」之「本人」欄內打「ˇ」,不能只於「眷屬」欄打「ˇ」。
    3. 投保單位應於員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所謂離職之當日,是指在職最後一日。員工離職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週休二日、天然災害(颱風、豪雨等)停班日,投保單位應於假日之次日申報退保,並檢附離職證明文件,其退保日期即得更正為離職當日。
  1. 三、退保申報表件退件及補正作業:
    投保單位所送之退保表,如因漏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護照號碼)、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者,本局將不予受理,並通知投保單位。又本局通知退回之表件如為原表影本時,投保單位除依通知事項補正外,應請於影本上再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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