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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之定義及調整時機

  1. 一、投保薪資的定義  
    1.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投保的薪資。
    2. 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謂經常性給與,係指非臨時性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另符合「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不論其名稱為何,均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又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3. 有關工資項目應否列入投保薪資,可參閱下表:
      工資項目 應否列入 說明
      本薪、底薪 V 屬於員工工作報酬
      職務津貼
      (職務加給)
      V 係衡酌勞工職位不同、職責輕重或視職務之技術、專業程度需發給,具勞務對價性質
      全勤獎金 V 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
      每月發給
      久任津貼
      (久任獎金)
      V 非一次發給而按月發給並構成員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應屬工資
      績效獎金 V 績效獎金係以勞工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
      伙(膳)食津貼 V 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膳)食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交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給予
      如為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酌予補助,則不屬工資範疇
      加班費 V 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
      不休假加班費
      (特休未休工資)
      V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年終獎金 X 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
      考成獎金
      (考績獎金)
      X
      三節獎金 X
      實報實銷之油資、
      電話費等
      X 係由員工代墊,再由雇主支付,非屬工資
  2. 二、 申報調整時機
    1. 被保險人之平均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投保單位應於法定申報調整期限(每年2月及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申報其投保薪資調整,又投保單位如為即時反映員工薪資所得亦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均屬適法。
    2.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故投保單位可視業務需要及員工月薪資總額異動情況,至少每隔半年(每年2月及8月)按所屬員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但被保險人薪資如有變動,亦可隨時申報調整,並非投保薪資之調整僅能在每年2月及8月申報。
    3.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應徵召服兵役、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因育嬰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或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前述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者除外),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本局)逕予調整。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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