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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相關法令規定

  1. 一、勞工保險條例

    第14條:
    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6條第1項第7款、第8款及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14條之1: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14條之2:
    依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1. 二、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第28條:
    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與依本條例第9條第1款、第3款、第5款及第9條之1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1. 三、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6條: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時,其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
 
  1. 四、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6條: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離職退保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且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勞保局逕予調整。
 
  1. 五、 法令解釋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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