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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補助保險費作業

  1. 一、法令依據
    依照「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辦理。本局受託自84年11月1日起代為計算身心障礙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政府補助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金額,逕行在投保單位應繳保險費內扣除,每月並隨保險費繳款單寄發身心障礙者補助保險費清單,供投保單位參考。
  1. 二、政府補助保險費標準:
    1.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2. 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
    3. 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1. 三、保險費計算作業:
    1. 每月各縣市政府會將身心障礙者異動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再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每月上旬將該項資料轉檔予本局,用以更新本局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檔,作為計算保險費基礎,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無須自行申報。
    2. 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與本局被保險人資料進行比對,其身分證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完全相符者,本局始予以補助保險費。
    3. 上述資料比對不合導致身心障礙者未獲補助保險費,或因資料不實而有多補助保險費之情事時,一旦資料有所更正,其應追溯補助或收回之保險費,本局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更正。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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