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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年資簡介

  1. 一、保留勞保年資之條件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局逕予保留原有勞保年資:
    1. 於民國68年2月21日以後轉投公務人員保險 (現改為公教人員保險)者。
    2. 於民國69年10月1日至民國77年2月4日間轉投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現改為公教人員保險),而在轉投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以前,即在原私立學校參加勞保者。
    3. 於民國77年2月5日以後轉投軍人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現改為公教人員保險)者。
  2. 二、保留勞保年資之給付標準: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逾60歲繼續工作者,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3. 三、依法退職時請領老年給付手續
    合於前項保留勞保年資規定之被保險人,由本局逕予保留被保險人勞保年資,不必辦理保留勞保年資手續,俟年老依法退職,得請領保留年資之老年給付。請領老年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1.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轉投公教人員保險者,檢附依法退職或已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取養老給付之證明文件,及載有轉投公教人員保險日期之證明文件。
    3. 轉投軍人保險者,檢附已依軍人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退伍給付及載有轉投軍人保險日期之證明文件。
  4. 四、注意事項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凡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得予保留勞保年資之被保險人,不必辦理保留勞保年資手續,俟年老依法退職時,檢附老年給付申請書件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局請領老年給付。
    2. 「公務人員保險法」業於民國88年5月29日公布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並於同日公布廢止「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暨「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職員保險者,於該法修正後均改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最後更新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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