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適用對象

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1.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1.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2.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3.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人員,仍應參加就業保險:

  1. 一、依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1 月 18 日 勞保 1 字第 0950002559 號令規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規定資遣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嗣後再就業,准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2. 二、依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 年10 月25 日勞保1 字第0950114177 號函釋規定,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所留用之人員由公保改投勞保,雖領取公保養老給付,惟仍繼續工作而無離職退休之事實者,得參加就業保險。
  3. 三、依照勞動部107年7月19日勞動保1字第1070140309號函釋規定,符合公保養老給付請領條件並退出公保者,於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前,尚未享有該給付保障,如再受僱從事工作,仍應依規定參加本保險。
  4. 四、依照勞動部108年8月23日勞動保1字第1080140390號函釋規定,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退職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准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最後更新日期: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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