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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手續及保險效力

  1. 一、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如符合就業保險適用對象之規定,不需再另外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本局將主動將其納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其保險效力並依下列原則生效:
    1. 本法施行前已經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並自當日生效。投保單位如申報被保險人勞保退保,其就業保險的效力也自動停止。
    2. 本法施行後受僱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者,自投保單位申報其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並自該日生效。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勞保退保時,其就業保險效力也自動停止。
  1. 二、適用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如果因為僱用員工不滿5人,或其行業屬性不在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範圍,而尚未成為勞保投保單位者,應在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辦理就業保險投保手續應備之書表證件如下:
    1. 就保、職保、健保及勞退合一投保申請書1份(內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2. 就保、職保、健保及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1份(內填投保勞工基本資料)。
    3. 勞工保險投保(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或(及)勞工退休金約定書1份。
    4. 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5. 一般公司行號及工廠須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或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前述證件主管機關尚未核發時,可以檢附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或營業稅稅款繳納通知書或稅捐機關核准稅籍編號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核准函影本)。
    6. 其他投保單位須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1. 三、僱用員工不滿5人的公司、行號以及未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依前述規定辦理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手續後,如遇有新進員工到職、員工離職、投保薪資調整或資料變更時,應填寫「就保、職保、健保及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就保、職保、健保及勞退合一退保申報表」、「就保、職保、健保及勞退合一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向本局申報。
  1. 四、其他有關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之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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