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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1. 一、就業保險之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均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投保單位應按照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
  1. 二、就業保險之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計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1. 三、本法施行前,適用失業給付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包含失業給付之保險費。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失業給付已改納入就業保險之給付範圍,所以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配合調降1%。各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並適用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必須同時負擔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至於不適用就業保險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則仍僅計收勞工保險費。僱用員工不滿5人的公司、行號以及未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則自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計收就業保險費。
  1. 四、參加勞工保險並適用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必須分別計算每一被保險人應負擔的勞工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及就業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及投保單位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及就業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再彙總為投保單位應繳之保險費金額。
  1. 五、自92年1月1日起就業保險法施行,參加就業保險之身心障礙被保險人,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金額,依照「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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