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申請參加農保,其所持以加保的自有農業用地、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其農業用地應與戶籍所在地的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但相毗鄰的鄉(鎮、市、區)範圍內。
惟自113年11月22日起,如該農業用地達一定經營規模,其農業用地雖與戶籍地位於不同一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可持由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