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如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性質相類似,與單位間簽訂訓練契約並領有訓練津貼者,則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應由訓練單位依規定申報參加勞保。惟若投保單位接受學校委託,於寒暑假期間提供在學學生實習場所,並評定其實習成績供學校參考,該等學生與公司之間既無僱傭關係,又無支領訓練津貼或薪資之約定,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應不得參加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