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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雇主如何申報部分工時、臨時工加(退)保及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1. 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者。又部分工時勞工如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或排班制,具有持續性僱傭關係,屬持續在職狀態,雇主應於部分工時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且整段在職期間持續加保至離職當日始得申報退保,不得僅在其出勤當日申報加、退保。又加保時,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之「部分工時者請打ˇ」欄打ˇ,勞保局將依投保單位申報之月薪資總額分別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主動歸級勞(就)保及災保月投保薪資至正確等級。
     
  2.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其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惟如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則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加(退)保案例說明:
    例1、某甲於115年1月2日到職,與雇主已約定預排出勤時數,每月排班8天
    答:某甲為受雇主輪派到工,屬持續在職狀態,投保單位應於某甲到職當日115年1月2日申報其加保,至某甲離職日申報退保,倘某甲未離職,不得中途申報其退保。
    例2、某乙僅於春節期間打工(春節前後均未有排班工作),勞雇雙方約定契約期間為自115年2月16日至2月22日(2月19日未排班),雇主因臨時調度人力需求,於2月19日臨時聘請某丙支援工作1日
    答:
    (1)投保單位應於某乙到職當日115年2月16日申報其加保,至某乙離職日2月22日申報其退保,某乙在2月19日並未離職,投保單位不得於該日申報退保。
    (2)投保單位應於某丙到職當日115年2月19日申報其加保,至離職日2月19日申報其退保。
    例3、雇主聘僱某丁於週六、日提供勞務,嗣後雇主又因臨時調度人力需求,間隔一段時間後(例如2週以上)再次詢問某丁是否可提供勞務
    答:投保單位應於某丁到、離職當日申報加、退保。如某丁於第一次提供勞務後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於某丁結束提供勞務當日申報退保;嗣後雇主如再次聘僱某丁,應於其到職當日辦理加保。

    投保薪資申報案例說明:
    例1、某戊每月上班4週,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2小時,時薪220元,月薪資總額為8,800元
    答:雇主應申報某戊全月加保,加保表之「月薪資總額」欄填報8,800元,並請於加保表之「部分工時者請打ˇ」欄打ˇ,本局受理加保時將勞(就)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及災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29,500元,並計收全月份的保險費。
    例2、某己臨時受僱上工,工作日數共計3日,日薪2,500元,月薪資總額為7,500元
    答:雇主應於某己到、離職當日申報加、退保,加保表之「月薪資總額」欄填報7,500元,本局受理加保時將勞(就)保及災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29,500元,保險費自加保之日起計收至退保之日止。
最後更新日期: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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