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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一月份申報調整勞保投保薪資,為何該月份之保險費並無增減?又為什麼繳款單上所列的單位負擔金額比「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上的單位負擔金額多呢?

  1. 因為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辦理投保薪資調整時,是自申報日(以投遞日郵戳為憑)的次月1日起生效,所以當月份繳款單保險費並無增加、減少情形,至申報日的次月份繳款單始會有異動。
    例:110年1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郵寄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是均自110年2月1日起生效。
  2. (1)「保險費分擔金額表」所載單位負擔金額未包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單一災害費率,行業別災害費率係依據行業危險性、職災發生比率精算後訂定,危險性及職災發生比率較高的行業,行業別災害費率較高,因此各行各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不盡相同,所以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上所載單位負擔金額未包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投保單位可將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上所列單位負擔金額自行加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乘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即為保險費繳款單上所列單位負擔金額。
    (2)又保險費之計算,係按當月份實際加保天數計算,自加保當天計算至退保日止。至調整投保薪資者,則自投保薪資調整表送本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並計費。投保單位如依上述原則扣收保險費,應與本局計算之金額相同。如有出入,請先核對當月保險費繳款單所列「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是否有誤,再向本局查明處理,經查明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調整更正。
最後更新日期: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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