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賠償責任

  1. 投保單位未於所屬農民投保資格審查通過之當日列表通知本局者,自應為通知當日起至實際通知送達本局當日之前1日止,對本局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為之給付,應負賠償責任。
  2. 前項所指賠償責任係指本局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先為給付,再向投保單位求償。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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