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罰鍰

  1. 投保單位不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
  2. 罰鍰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投保單位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
  3. 投保單位未依限繳納罰鍰,經書面催告送達後逾30日仍不繳納者,由本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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