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及非農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依同條例第5條之1所定資格申請加保者(以下稱退伍青農),如符合下列規定,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參加農保:
- 一、共通性規定
- (一) 年滿15歲以上。
- (二) 每年國內居留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 (三)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 (四)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以下稱農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3萬600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3萬600元以上,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5,100元以上。
- (五)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含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但以退伍青農身分加保者,其領取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不在此限。
- (六) 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包含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就業保險。
- (七) 以退伍青農身分加保者,應符合:
- 申請參加農保時為50歲以下。但曾以退伍青農身分加保後退保,並於退保之翌日起算5年內再次申請加保者,不在此限。
- 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 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 以自有、承租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申請參加農保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25萬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25萬元以上,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15萬元以上。
(2) 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
- (八) 以學生身分加保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空中大學、空中專校之學生。
- 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進修推廣部(進修學校)單(雙)日班、假日班、學分班之學生。
- 二、依法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以謀取生計之農民申請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
- (一) 以自有農業用地加保者(自耕農),應符合:
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二) 以承租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加保者(佃農),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外之他人農業用地,且於該農業用地設定農育權,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三) 養蜂農民,應符合:
- 所持飼養蜂箱總數:
(1) 須達100箱以上。
(2) 青年養蜂農民(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養蜂總箱數不足 100箱者,應維持至少50箱,且自申報日期起2年內養蜂總箱數應達100箱(含)以上規模。
- 依農業部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
- (四) 實際耕作者,應符合:
- 初次申請須為65歲以下。
- 以口頭約定方式,於他人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或使用第三人承租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與第三人共同經營農業生產工作,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25萬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15萬元以上。
(2) 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
- 無其他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05公頃以上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
- 取得農業部所屬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從農工作證明。
- 未具自耕農及佃農加保資格規定。
- (五) 以自有、承租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加保者,其農業用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 非位於前開範圍內,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由農業改良場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1) 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
(2) 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
- (六)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 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 經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七) 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種植檳榔者,農民應曾辦妥專案種植登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112年2月23日前,已參加或曾參加農保。
- 間作或混作其他作物,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其他作物面積符合投保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