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民健康保險
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並依資格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 國民身分證。
- 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以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業用地加保且未同戶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但以養蜂農民或實際耕作者資格條件加保者,得免檢具戶口名簿。(註1.、註2.)
- 切結書(包括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等),以本條例第5條之1加保者,應切結未領有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
- 以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 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6項辦理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註3.)
- 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外之他人農業用地,且於該農業用地設定農育權者,應檢附經地政機關完成農育權設定之土地登記謄本。
- 申請前1年內開立之銷售農產品之憑證,或前一年內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及出售農產品切結書。但以實際耕作者資格條件且以全年農產品銷售金額或全年生產成本加保者,得免檢具之。
- 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業用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以養蜂農民資格條件加保者,應檢具飼養蜂箱及所在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但依本辦法第6條辦理現地勘查者,得免檢具之。
- 自有或承租之農業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公同共有土地者,應另檢附全體公同共有人訂定之分管契約、分管圖或相關證明文件。
- 於休耕期間申請參加農保時,應另檢附經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當期作休耕勘查合格有案之證明文件;或經農委會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出具農業用地當期作符合停灌補償標準之證明文件;農會或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前一個期作確有從事農業生產之客觀證明文件,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如: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有案、申請「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補貼清冊」有案、繳售公糧稻穀有案者及其他機關或農會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 以養蜂農民資格條件加保者,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依養蜂申報作業程序所核發之申報證明文件。
- 以實際耕作者資格條件加保者,應檢具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以退伍青農資格加保者,應檢附國防部各軍司令部核定之退除給與名冊,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規定之證明文件。
- 曾依退伍青農資格參加農保,於退保後5年內再次申請參加農保者,除前款文件外,應檢附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
- 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學生,應檢附本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 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種植檳榔,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9項第1款規定情形者,應檢附第15款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
(註1.)農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影印留存供審查使用,正本發還申請人。
(註2.)原訂之土地登記謄本已刪除,惟農會仍應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核申請表填具之土地資料並列印查詢結果,供審查使用。
(註3.)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6項規定,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或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農業主管機關備查者,得不經公證。
貳、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除112年12月1日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外,農民申請參加農職保,應填具申請表,並依其身分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持居留證者,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國民身分證。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類被保險人,且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尚未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則檢具居留證明文件。
以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國民申請參加農職保者,應檢具申請前1個月內之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照片2張以上。為審查申請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實際以區域性從農工作,申請人應於審查小組會議列席說明。申請人如未列席或經審查不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不予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