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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標準

  1. 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者,請參酌『請領一次退休金請領標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5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領取月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係將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累積本金(含申請當月及前1個月因提繳時差尚未繳納之退休金)及累積收益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因素計算每月應核發退休金金額,分期按季發給。
  3.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點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4.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前項收益之計算,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歷年實際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之。
  5. 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等6家行庫每月第1個營業日牌告2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6. 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由本局擬訂,報請勞動部核定後主動公開之,嗣後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核定後之內容對已受領月退休金之案件,其年金生命表與平均餘命不再變動,惟須依調整後之利率,重新核算發給之月退休金額。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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