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基金管理與運用

  1. 一、 本基金不同於退休準備金,雇主繳納後,得依法列支為當年度費用,除墊償事業單位所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之用外,不得申請退還。
  2. 二、 本局受任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業務每年所需行政經費由基金孳息支應。 
  3. 三、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運用業務已於103年2月17日移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http://www.blf.gov.tw/front)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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