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罰則

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緩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最後更新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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