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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表退件補正規定

  1.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表,除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或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薪資疏誤、缺附相關證明文件者,本局會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
  2. 故投保單位所送加保表,如有不合規定者,本局將不予受理,並通知投保單位。又本局通知退回之表件如為原表影本時,投保單位除依通知事項補正外,應請於影本上再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3. 投保單位寄回補正表之效力:
    加保表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生效;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生效;逾期不為補正者,不生效力。補正之提出,以送交本局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4. 投保單位逾期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最後更新日期: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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