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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1. 一、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2. 二、遺屬津貼
    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 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3. 三、遺屬年金給付
    1. (一)、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2. (二)、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 (三)、請領條件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無謀生能力
        • 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 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 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 2 )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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