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本人死亡給付

※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1. 一、申請喪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2. 二、申請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3. 三、申請遺屬年金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 (一)、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三)、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為配偶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記事請勿省略)
    4. (四)、其他證明文件如下:
      • 以「在學」資格申請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 9 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遺屬年金應繼續發給至翌年 8 月底止。
      •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
      •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4. 四、申請書除下列情形外,應洽投保單位蓋章:
    1.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並自行請領。
    2.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得自行請領。
    3. 被保險人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且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遺屬得自行請領半數遺屬年金。
  5. 五、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6. 六、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應包含中譯本(足資辨識之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英文文件得免附),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7. 七、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與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註:海基會)
  8. 八、請領死亡給付者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檢具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監護人副署簽章,並檢附監護人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9. 九、遺屬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保險人查核。所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應包含中譯本,並須依規定經簽驗證手續。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21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