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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1. 一、勞工申請月退休金,請領手續完備,經本局審查核可者,其第1次月退休金係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例如本局於3月收到之月退休金申請案,係於4月底前核發4月至6月之月退休金,共3個月; 4月收到之月退申請案,係於5月底前核發5月至6月之月退休金,共2個月)。
  2. 二、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30日內,得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變更申請,經勞保局核定者,勞保局應依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除已撥付入帳之金額後,一次補發其差額。
  3. 三、嗣後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採按季核發,其核發日期如下:
    1. 1月至3月份之月退休金,於2月底前發給。
    2. 4月至6月份之月退休金,於5月31日前發給。
    3. 7月至9月份之月退休金,於8月31日前發給。
    4. 10月至12月份之月退休金,於11月30日前發給。
  4. 四、勞工申請月退休金時,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之退休金將併入計算月退休金,倘屆期未繳入專戶,應由其月退休金額中沖還。
  5. 五、勞工於領取月退休金期間死亡者,即停止月退休金之發放,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最後更新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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