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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事項

  1. 請領月退休金時,應由勞工本人提出申請,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辦理。
  2. 請領人通訊住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函之地址。
  3. 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勞保局匯入勞工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收領,為正確、迅速匯入勞工帳戶,請務必填寫正確之金融機構帳號。
  4. 匯入申請人指定在國外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者,匯款手續費須由領取人負擔,逕由所領退休金內扣除。
  5. 勞工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除勞保局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6. 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申請人如因債務問題致入帳可能遭扣押等原因,無法提供一般金融機構帳戶者,可向勞保局申請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再由申請人本人親持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同意開立專戶函)、身分證、貼有照片的第二證件及印章,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或郵局申請開立專戶供存入退休金。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7. 勞工提出申請退休金後如欲撤銷,請先電洽勞保局勞工退休金組核發科(02)23961266轉5099,或親至各地辦事處查詢申請案之辦理進度,經查詢如申請案已核發,則不得辦理撤銷。如尚未核發,則可辦理撤銷,勞保局將暫緩辦理該案核發作業,請填寫撤銷請領新制6%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寄(送)局憑辦。
  8.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法定遲延利息一併返還。
  9. 請領勞工退休金期間,如欲更改退休金入帳之金融機構帳戶,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勞保局,並檢附變更後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送局憑辦。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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