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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雇主(事業單位)依規定於94年6月30日前辦理所屬勞工參加勞退新制或舊制之意願徵詢

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規定的勞工退休金制度,也就是所謂「勞退新制」,將在94年7月1日起實施,各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已經辦妥所屬適用勞基法勞工參加勞退新制或仍沿用勞基法舊制的意願徵詢作業了?勞工朋友們是否已經填寫「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意願徵詢表」送交雇主(事業單位)了?勞保局特別提醒各雇主(事業單位),應依規定最遲在94年6月30 日前完成所屬勞工參加勞退新制或勞基法舊制之意願徵詢作業,亦籲請各勞工在該日前向雇主(事業單位)提出選擇參加勞退新制或勞基法舊制的意願,俾向該局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為便利各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位辦理勞退新制或勞基法舊制的意願徵詢作業,勞保局已於94年3月1日全面寄發宣導通函,通知辦理徵詢勞工選擇勞工退休金新、舊制意願方式及應行注意事項,並隨附勞工退休金相關法令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及例外情形相關對照表、「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意願徵詢表」及「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空白表格式,提供單位參閱填用。另外成立了勞工退休金業務(02) 6630-6630電話諮詢服務專線,以專責人員接聽解答勞退新制問題。

勞保局說明,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除外)為強制提繳對象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辦理提繳手續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是為自願提繳對象,第9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自該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1日之期間內,就該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該局為方便各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位辦理勞工參加勞退新制或勞基法舊制選擇的徵詢作業,特設計「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意願徵詢表」(以下簡稱意願徵詢表)格式,另彙整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及例外情形相關對照表,除已隨上述宣導通函寄送外,並已上傳該局全球資訊網站,勞委會網站亦予連結,提供各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雇主(事業單位)下載使用。
勞保局同時表示,為因應大量單位及勞工以電話洽詢勞工退休金業務問題,避免電話塞線情形發生,提高服務效率與品質,該局已於94年3月1 日成立勞工退休金業務(02)6630-6630電話諮詢服務專線,設置100席專責人員答復勞退業務電話詢問,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放假日除外)上午8時至下午10時,雇主(事業單位)及勞工如對勞工退休金新制業務有所疑問,請撥打該諮詢服務專線,以獲得親切、快速且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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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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