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13日勞保3字第0940018540號函:「查本會93年3月3日勞保三字第0930010461號令:『產業工會得以負擔全部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為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工會理、監事者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各級總工會理、監事者,可適用本會前開令示,得由總工會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依前開函示,事業單位員工如兼任該事業單位之產業工會,或縣市產業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之理、監事,均得由所屬產業工會(總工會)填寫「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為理、監事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惟加保表上須註明理、監事身分,並檢附渠等相關當選證明文件(如當選證書等)影本。至於理、監事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月投保薪資,應與渠等在事業單位以受僱員工身分加保之月投保薪資相同,以充份保障保險給付之權益。又理、監事任期屆滿時,應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申報退保。
具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兼任產業工會或總工會之理、監事者,不得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