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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條件

  1. 一、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1. 二、勞工已領取月退休金,於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實際賸餘金額。
  1. 三、請領人之相關規定如下:
    1. (一)、由勞工之遺屬為請領人,其順位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2. (二)、同一順位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前述遺屬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
    3. (三)、勞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遺囑指定請領人得為順位遺屬以外者。
    4. (四)、遺囑指定請領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前述遺囑指定請領人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勞工以遺囑指定非順位遺屬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請領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之。
  1. 四、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之養子女而言;祖父母係指內外祖父母。
  1. 五、領取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勞工死亡之次日)起算,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註:108年5月17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生效前,該請求權時效為5年,故修法生效前請求權已超過5年﹝即勞工死亡日期為103年5月16日(含該日)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退休金請求權已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最後更新日期: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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