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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份條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4年2月18日修正發布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份條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4年2月18日修正發布。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配合修正如下:

一、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類別代號表

代號 作業種類 說明
01 高溫作業 從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高溫作業之勞工,係指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連續作業規定值以上之鍋爐房或鍋爐間從事之作業等。
02 噪音超過85分貝作業 從事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85分貝以上作業之勞工。
03 游離輻射作業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04 異常氣壓作業 從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如高壓室內作業、潛水作業。
05 鉛作業 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lead)作業之勞工,如鉛之冶鍊、精鍊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或處理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等。
06 四烷基鉛作業 從事「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tetraalkyl lead)作業之勞工,如從事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導入儲槽之作業等。
07 1,1,2,2-四氯乙烷作業 從事1,1,2,2-四氯乙烷(1,1,2,2-tetrachloroetha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08 四氯化碳作業 從事四氯化碳(carbon tetrachlor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09 二硫化碳作業 從事二硫化碳(carbon disulf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0 三、四氯乙烯作業 從事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四氯乙烯(tetrachloroethyle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1 二甲基甲醯胺作業 從事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formam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2 正己烷作業 從事正己烷(n-hexa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3 聯苯胺、4-胺基聯苯、4-硝基聯苯、β-萘胺、二氯聯苯胺、α-萘胺等及其鹽類作業 從事聯苯胺及其鹽類(benzidine & its salts)、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aminodiphenyl & its salts)、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4-nitrodiphenyl & its salts)、β-萘胺及其鹽類(β-naphthylamine & its salts)、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dichlorobenzidine & its salts)、α-萘胺及其鹽類(α-naphthylamine & its salts)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4 鈹及其化合物作業 從事鈹及其化合物(beryllium & its compounds)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5 氯乙烯作業 從事氯乙烯(vinyl chloride)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6 苯作業 從事苯(benzene)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7 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作業 從事2,4-二異氰酸甲苯(2,4-toluene diisocyanate;TDI)或2,6-二異氰酸甲苯(2,6-toluene diisocyanate;TDI)、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4,4-methylene bisphenyl diisocyanate;MDI)、二異氰酸異佛爾酮(isophorone diisocyanate;IPDI)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8 石綿作業 從事石綿(asbestos)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9 砷及其化合物作業 從事砷及其化合物(arsenic & its compounds)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20 錳及其化合物作業(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從事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manganese & its compounds(except manganese monooxide,manganese trioxide))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21 黃磷作業 從事黃磷(phosphorus)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22 聯吡啶或巴拉刈作業 從事聯吡啶或巴拉刈(paraquat)之製造作業之勞工。
23 粉塵作業 從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粉塵作業之勞工,如採掘礦物等場所之作業。
24 鉻酸及其鹽類作業 從事鉻酸及其鹽類(chromic acid and chromate)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25 鎘及其化合物作業 從事鎘及其化合物(cadmium and its compounds)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二、勞工從事粉塵作業外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管理分為4級:

  1.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但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但可能與職業原因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可能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4. 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前項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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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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