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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勞工保險之大陸配偶,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死亡,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2條規定:「經許可受僱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外罹患傷病、生育或死亡時,不得請領各該事故之保險給付。」惟上開條例第11條至14條有關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之相關規定,係針對同條例第95條應經立法院決議允許來台工作之一般大陸勞工而言,此與因婚姻關係來台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於居留期間得依同條例第17條之1規定,經許可受僱工作之情形有別。故尚無是否受前揭第12條規定限制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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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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