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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僱用人數應包含投保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產業、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此為強制加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此為自願加保。故單位僱用人數之計算基準為何,攸關強制參加勞保與否之認定。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勞保2字第0940023979號函示:「所詢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因此,認定事業單位是否「僱用5人」,符合強制投保之規定,應視該單位之規模而定,只要單位僱用人員(含正式員工、約聘僱員工、未滿15歲、年逾60歲員工、己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外籍員工等)人數合計滿5人,即屬強制投保單位,該等單位即應為所屬符合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辦理參加勞保。至僱用未滿5人之單位,亦得以自願加保方式為所屬員工辦理參加勞保,以獲得週全保障,如不願參加勞保,亦應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為所屬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本國籍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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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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