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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職業工會應依照勞工保險相關法令規定覈實審查會員加保資格及收繳會員個人應負擔之保險費,不可超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18日勞保2字第0940024710號函示,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始應以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受僱於固定雇主之勞工(不論受僱單位員工是否滿5人),應由其雇主辦理加保,不得於職業工會加保。請各職業工會依上開規定覈實審、清查所屬會員加保資格,如有不符資格者應即清查退保,以免日後經本局查覺,依法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保險費不予退還,並追還已領保險給付。

又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非屬失業給付適用對象,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88年1月1日起即由6.5%調整為5.5%迄今。另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則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該費率表至少每3年調整1次,現行費率表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3年11月10日以勞保3字第0930053553號令發布,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本網站「便民服務」專區之「書表索取及範例」有現行「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會員)勞工保險月負擔保險費金額表」供參考。

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8日勞資1字第0940035126號函略以,職業工會違法超收勞保費將涉相關民、刑事責任,又即令超收之費用係移作會員福利,工會負責人或會務人員仍難免相關責任。請各職業工會確依規定覈實計收所屬會員個人應負擔之保險費,並依規定時間彙繳勞保局,切勿溢收,以維會員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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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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