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報廢財產
勞工保險局標售奉准報廢之財產投標須知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存置地點及明細、標售底價如附表。
二、比價日期及地點:94年9月13日下午2時於本局11樓開標比價室。
三、本批標售標的物採現狀標售,投標人得於94年9月7日上午10時至11時逕赴本局木柵倉庫現場(地址:臺北市興隆路3段304巷27號,電話:02-22309736)看貨;至各財產存置地點洽詢人員及電話如下:台北市:02-23961266轉2708張先生,台中市:04-22216711陳小姐,屏東市:08-7377027鄭小姐。
四、得標人之得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得標金之10%),應以下列票據或現金至本局11樓總務科出納處繳納:
(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二)郵局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匯票。
五、欲參加比價者應於94年9月12日下午5時前,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局秘書室總務科張先生辦理登記(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11樓,電話:02-23961266轉2708或02-23410729),並於比價前到達本局,出示身分證【法人(公司)比價者,應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授權委託書】。逾時到達及投標人資格不符,均以資格不合格論,不得參加比價。
六、比價及決標:
(一)資格合格者當場辦理書面報價,經比價結果,報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得標。
(二)報價最高且有2家以上同價並高於底價時,重新比加價,以價格最高者得標,比加價以3次為限,價格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三)報價均低於底價時,由報價最高者優先加價1次,加價後仍低於底價時,由現場參與比價者,重新比加價,比加價以3次為限,比加價後仍低於底價時,作廢標處理。
七、得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繳納:
(一)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得標金與履約保證金,應於 94年9月20日(比價之次日起七日內)以前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比價,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比價日數順延之。
(二)得標人逾期不提貨或未完全提清者,應沒收所繳之履約保證金。
(三)得標人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於提清所有貨物後無息退還。
八、得標人應於契約簽約日起30日內,將標的物予以全數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