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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定期契約期滿離職之勞保被保險人不得依勞保條例第9條之1規定辦理繼續加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9日勞保2字第0940050685號函:「查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依規定為其辦理加保,離職即辦理退保,惟為考量年資較長之中高齡被保險人遽然遭受投保單位裁減資遣後,再就業困難而影響其老年給付權益,爰訂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而被裁遣資遣者,得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是以,被保險人如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其於簽訂契約時已預知離職日期,非因驟然被裁減資遣,不符上開續保規定之要件。另同條例第12條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因此,被保險人退保時雖未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但如日後再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於退職時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仍可合併以往保險年資請領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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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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