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自94年9月起,勞保局主動通知「新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政府補助勞保保險費者」,請領殘廢給付之相關規定

勞保局表示,請領殘廢給付應備之書件如下:
1、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眼障害、耳障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障害、胸腹部臟器障害(機能障害)、脊柱畸形或運動障害、上肢機能障害、下肢機能障害或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障害申請殘廢給付時,其殘廢診斷書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醫院名單請上本局網站查詢:http://www.bli.gov.tw)。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時,不在此限。
(2)如屬精神、神經障害者,應由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等專門醫師診斷出具。
(3)其餘障害項目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4)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3、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上一則勞工保險基金93年度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 下一則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繳款單應注意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200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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