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朋友因職業災害致殘,除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外,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生活津貼。
勞保被保險人於91年4月28日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殘,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後,經醫師診斷喪失全部或部份工作能力者,得依其殘廢等級,向本局申請1,000至6,000不等之生活津貼。(補助標準如附表)為提醒勞工朋友注意自身之權益,本局均主動通知已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給付且其殘廢等級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生活津貼請領條件者,儘速提出申請。 |
生活津貼補助標準 |
障害狀態符合之殘廢等級 |
每月發給金額 |
職業疾病 |
身體障害 |
第1至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 |
6000元 |
6000元 |
第1至7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
4000元 |
4000元 |
第8至10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
2000元 |
無 |
第11至15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
1000元 |
無 |
備註:該生活津貼係自本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合計以5年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