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勞工朋友因職業災害致殘,除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外,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生活津貼。

勞保被保險人於91428日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殘,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後,經醫師診斷喪失全部或部份工作能力者,得依其殘廢等級,向本局申請1,0006,000不等之生活津貼。(補助標準如附表)為提醒勞工朋友注意自身之權益,本局均主動通知已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給付且其殘廢等級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生活津貼請領條件者,儘速提出申請。

生活津貼補助標準
障害狀態符合之殘廢等級 每月發給金額
職業疾病 身體障害

1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

6000

6000

17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4000

4000

810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2000

1115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1000

備註:該生活津貼係自本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合計以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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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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