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報領取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媒體資料,依規定應於次月3日前申報,逾期申報致重複發放津貼時,本局將檢附重複請領清冊函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處理。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5月31日農輔字第0940127902號函示規定,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請領之。」依上開規定,請轉知各相關縣市政府,對於重複申領者,得擇一申領,重複部分之生活補助或津貼,應即依法繳還。據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當月份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之電腦異動資料,應於次月3日前送局比對管制,未依規定送局或遲報資料致重複領取津貼時,本局將提供重複請領清冊送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