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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民代表依規定不得由鄉(鎮、市)民代表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係從事工作勞工之在職保險,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職員保險(現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始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又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縣 (市) 議會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同法第5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各項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所以,各鄉(鎮、市)民代表係由各該鄉(鎮、市)民依法選舉產生,非屬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所僱用之員工,不得由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請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覈實清查所屬被保險人資格,如尚有各鄉(鎮、市)民代表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迄仍生效中者,請自行申報退保,如不依規定辦理,日後經本局查明,將依法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保險費不予退還,並追還已領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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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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